副大队长醉驾被判拘役三个月
开革公职,警察生活随之终结
本报通信员 鹿轩 本报驻温州记者 苗丽娜
高速交警温州支队副大队长胡某6月11日在温州市区车站大道产生车祸,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变(本报6月13日A7版曾报道)。
昨天,温州鹿城法院公然审理了胡某的危险驾驶案。鹿城法院一审讯决:胡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三个月,并处罚金国民币3000元。
法庭上胡某对醉驾事实承认不讳。他在最后陈说时表现:“我为我笨拙的行为造成的损害,向当事人报歉。我也付出了代价,被开除公职,中变传奇私服。我对不起我的引导,中变传奇私服,对不起他们的教导和栽培,这个案件一出,象征着我警察生涯的终结。我盼望各位以我为鉴!”
今年6月11日清晨零时32分,胡某喝酒后驾驶一辆黄色福特轿车,行经锦绣路跟车站大道穿插路口时,追尾撞上了同车道前方等待红灯的出租车,造成两车破坏。
事故发生后,经由现场的一名出租车司机报了警。民警来到现场后,闻到胡某身上有酒气,立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,成果显示为醉酒驾驶。
6月16日,温州鹿城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胡某提起公诉。
法院审理后以为,胡某违背道路交通运输治理法规,醉酒驾驶灵活车辆在途径上行驶,其行动已形成危险驾驶罪。鉴于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人的罪恶,系坦率;且能被迫认罪,并已抵偿被害人的经济丧失,可依法从轻处分。遂对胡某依法作出上述裁决。
据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第17条划定,“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,给予开除处罚”。对公务员来说,这“杯中之物”让其付出惨重代价,岂但要受到刑罚,还会被攻破“铁饭碗”,犯法记载也将追随其毕生。而对一般职工而言,醉驾同样会造成重大的成果,《劳动法》第25条明白规定,劳动者被依法查究刑事义务的,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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